来历:南方都市报、人民日报客户端
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表明,行将举办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其中将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违法规矩,将虽未致人逝世,但归于“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情节恶劣的景象添加规矩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年10月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矩,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损伤罪,致人逝世,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当时,未成年人违法现已成为不行忽视的法令问题和社会问题。尤其是,许多未成年作恶者的作案手法极点残暴,违法情节极点恶劣,令人毛骨悚然。可是,一些未成年作恶者由于年纪较小,不满16周岁,或许不满14周岁,致使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其逃脱法令制裁。这种“一放了之”的方法明显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完成,可是,怎么不枉不纵地精准惩戒未成年作恶者,也是不得不考虑的议题。
依据现行刑法,未满14周岁的人违法不承当刑事责任,相当于低龄身份成了施暴者任意妄为、欺负别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不管其怎么放肆嚣张,也体会不到无视规矩、任意作恶的任何结果,不会树立起对法令的敬畏认识。据报道,“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岁男孩砍死亲妈后一度被直接开释,没有一点点悔意地称“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校园不行能不让我上学吧!”辽宁大连不满14岁的蔡某某将10岁女孩连捅7刀杀戮,直接抛尸小区,乃至还在QQ群里向同学直播勘验现场进程,毫无悔意。
法令不能管,家长不会管,校园不敢管的现状,既不利于罪错“熊孩子”的行为纠正,也不能有用劝慰被害人,更下降民众安全感。据报道,一些当地产生未成年人违法事情后,由于当事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只能继续在原校园就读,从而引发学生家长的联合抵抗。由于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与一个作恶后未受惩罚、未经纠正、不知其是否现已痛改前非的人共处往来,这并非轻视和成见,而是普通人自我保护天性使然。
因此,不能“一放了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拟设定特别程序,在特定违法中对刑事责任年纪予以下调的做法,体现出正视未成年人违法、惩戒未成作恶者的决计。关于已满12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损伤罪,致人逝世,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做法,可以让刑法之剑惩戒大部分低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从而安慰被害人,提高安全感。
可是,之前的刑法修正案还存在遗漏之处。如仅考虑到犯成心杀人、成心损伤罪致人逝世且情节恶劣的景象,没有考虑到其他致人重伤且情节恶劣的景象。比如,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纵火致使多人逝世的,持凶器掠夺致人逝世,持凶器继续不断砍刺别人或其他特别残暴手法损伤别人致人重伤但未致死的,这些行为尽管不归于成心损伤、成心杀人,但其损害性,对被害人的戕害度,对大众心思的冲击不亚于成心杀人。
故而,惩戒低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用拘泥于成心损伤、成心杀人等少量违法,有必要在归纳考虑社会发展和现行违法违法案件特性的基础上做出权衡,将那些手法特别残暴、情节特别恶劣,社会损害特别大的低龄未成年人违法归入刑法制裁领域,从而既不扩展打击面,将一切低龄违法未成年人“一关了之”,也不放纵极点作恶者,不无视被害人的呼声,以不枉不纵、罪责刑相适应准则保护公平正义。